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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2018年第四批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案件。其中,北京3W咖啡有限公司在经营场所内发布含有总理同款咖啡等文字及国家领导人形象的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的规定。被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0万元。

 

这个案例,有点语焉不详。发布含有“总理同款咖啡”等文字及国家领导人形象的广告,具体是指什么?既有文字,又有形象,似乎是在照片下备注文字。如此是使用了领导形象,根据广告法,应该被罚。因为《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其第五十七条规定,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故罚款二十万只是最低金额。

 

但是,如果没有使用照片,而单是使用文字,备注为“某某使用过的同款产品”是否违反广告法呢?譬如“普京穿的同款加拿大鹅羽绒服”。窃以为,广告法的本意是不得损害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形象,避免严肃被市场化。但是如果使用该款产品是事实,且使用该产品,也没有损害形象,而是在推广国货,则该行为应该没有社会危害性,不该罚。所以广告法的适用,有疑问时,要看该行为是否有实质社会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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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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