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的案情是,2017年7月11日晚上,一大学生男子骑自行车沿非机动车道回家,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西路东北六街附近,一个醉汉突然从路边树林中跳到非机动车道上,将大学生男连车带人撞倒,而醉汉也被撞倒在路边,构成八级伤残。交警认定事故成因不清。事后,醉汉起诉大学生男索赔43.6万。一审法院认为,事故发生时,原告处于醉酒状态,从路边树丛中方便完,从路边石进入非机动车道,刚一下路边石就与骑自行车的被告相撞,由于路面并无刹车痕迹,说明被告没有做出及时反应。故认定双方均有过错,各承担一半责任。
窃以为,本案判决值得商榷。大学生男在晚上,正常骑着自行车,突然撞上冒出的醉汉,一般情况下是没有故意或者过失的,而是属于不可预见、无法抗拒的意外事件。故其没有过错(如果远远看到,没有采取刹车的,则有过错,另当别论),不应该承担过错责任。而醉汉是去树林中小便,没有瞭望,突然跳出,导致相撞,是有过错的。一个无过错,一个有过错,故应该是醉汉自负其责。退一步,即使醉汉亦是无过错(或者没法举证醉汉有过错的情况下),对于双方没有过错的,适用公平责任,由双方分担损失,按常识,亦应该是醉汉承担主要损失(醉汉的醉本身就意味控制力下降),大学生男承担次要损失,而非一人一半承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