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律师界在讨论辩护词的写法。其实,辩护词,每个人律师都自用风格,因案而宜,并无公式,只要对辩护有帮助就行。我的个人经验是,
第一、要言不烦。辩护词要说到要点上,就如唐诗七个字那样隽永,又如医生看病对症下药。如果没有说到要点上,看错病或开错药,多言无益的。法官是专业人士,一看辩点,就知道问题所在,心照不宣的(非社会精英的法官除外,要不断提醒)。法官案子多,长篇大论的辩护词,也没有精力去读,言简意赅的容易接受。其次,衡量辩护词好坏的标准,一般是看其对案件有无实质影响力,体现在辩护词在于是否直接或间接被法官采纳。律师要打动法官,或以法律,或以事实,或以情感,实用主义,有用就行。至于辩护没有采用,律师还大谈辩护经验,则无必要,让社会去评价就是。
第二、语句平实。刑事案件都是真实案件,常人多常语,故辩护宜以常识,而不是文学色彩。就如史记与三国志,史记文采斐然,让人动情,但读后终究疑惑,事实果然如何吗?譬如鸿门宴一段,栩栩如生,何以知之?太史公就如在现场似的。小说笔法,接受不了检验的。三国志的三国争雄,故事比楚汉相争还丰富,而陈寿下笔谨慎,相当平实,裴松之的注博采众家,择善而行。虽然故事性不强,但可信性更高。而诉讼需要的事实,而非故事。所以平实话语,道理深刻,符合事理。
三、有立场,但不代入。辩护词最大的特点有当事人立场的,对不利于当事人的不提或淡化,故其本身并不是客观中立的,而是扬长避短,有所选择的,所以不是一份全面公正文书,而是一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片面公正的文书。在实践中,最容易发生的错误是,律师代入感太强,把自己当做当事人,凡是有利于自己本方就支持,凡是不利于本方的都反对,不超然,不去正视现实与全案公正,则效果反而是过犹不及。实际上,在写辩护词时,经常要想,这样写,别人会怎么看,会信吗?此时作为法官的法官来冷静看待辩护词,则会更客观。
世界没有两片相同的叶子,辩护词也一样,而要给别人留下深刻印象的,大多是“攻其一点,不及其余”的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