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毒贩谢伦伯格,犯走私毒品罪,被一审法院(大连中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不服,提起上诉。上诉审理期间,辽宁检察院提出,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为从犯和犯罪未遂并从轻处罚明显不当,辽宁省高院当庭裁定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审。重审期间,检方出示《补充起诉决定书》,增加指控,认为谢伦伯格还涉嫌参与国际贩毒组织的犯罪活动。大连中院重审认定谢伦伯格系主犯,且系犯罪既遂,故判其死刑。
本案引发了对“上诉不加刑”的讨论。或以为,被告人如果不上诉,哪怕被追加余罪,不至于死刑,而因上诉,被发回重审,被判死刑,违背了上诉不加刑原则。上诉不加刑原则是,只要上诉,无论是二审直接改判,还是发回重审,都不应该加刑,以免去被告人的上诉顾虑。
但查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上诉不加刑是有例外规定的。最高法院关于刑诉法的司法解释第327规定:“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后,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本案适用的即此规定。至于该条解释是否合理,是另一回事。不过,以程序而言,如果本案及时提起抗诉、予以审判,就不会引发社会议论了。另外,发回重审,一般是指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非量刑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