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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县杨庄小学生下体受伤,宁县公安局、宁县教育体育局调查情况通报如下:“

经查,20181214日下午2时左右,宁县和盛镇杨庄小学一年级学生马某某(男,7周岁)、赵某某(男,6周岁),怀疑同班同学赵某某(女,8周岁)偷拿了马某某的一块橡皮,并借赵某某(男)的一元钱未还,二人对赵某某进行推搡殴打,致其倒地后二人又将其裤子脱掉,用教室里的笤帚把对赵某某的下体进行乱打乱戳,致其下体受伤。诊断为阴道壁损伤。

公安部门查明全部事实后,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第八条之规定,涉事马某某、赵某某因年龄未满14周岁,不予处罚,责令马某某、赵某某监护人严加管教,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这个调查,有缺漏之处,即没有提到学校老师的管理情况。案发当日下午2点,是周五,应该在上课期间。彼时学生殴打,在哪个教室?有无教师在场或知情?有无同学旁观?之所以质疑,因为用扫帚乱戳下体,是极其恶劣的行为,所以要查查是否有人唆使、制止等情况,若有教唆,亦是有责焉。其次,《侵权责任法》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故如果学校失职,亦是有赔偿责任。但通报全文,一点未提交学校管理,好像学校无老师似的,显然不合常识,应该重新细致调查,给社会与家长一个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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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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