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新网1月14日,韩国一家地方法院就“世越”号沉船事故幸存者对国家和船务公司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作出判决,判处国家和船务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向每名幸存者支付8000万韩元(约合人民币48.2万元)抚恤金。作出判决称,韩国海警与“世越”号所属船务公司——清海镇海运公司在事故初期应对不力,对幸存者造成巨大的精神打击。法院表示,海警与清海镇海运公司事发后没有采取及时让乘客撤离船体的措施,耽误幸存者的逃生时间,导致他们在逃生过程中遇到很大困难,且他们可能在船舱内长时间等待救援的过程中承受极度恐惧和痛苦。法院还称,幸存者和其家属至今仍蒙受创伤后应激障碍之痛。
这是韩国的法律,让国家(海警是行政机关职员)与民事主体(船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在法理上,因为海警的失职与船务公司的过失,两者的共同行为,导致对事故被害人共同侵权,故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相反,如果把国家责任,单独抽出来,让船务公司来承担民事责任,则既审理困难,而且也不公平。所以,这个国家赔偿责任的运用,既有效率又有效果。对我国的国家赔偿也是一个启发。目前,我国的国家赔偿责任,赔偿项目太偏狭了,而且必须是单独抽出来承担责任,而不能连带赔偿。譬如,杭州保姆大火案中,涉嫌机关责任,原告也是如韩国案件一样,一并把消防大队与物业公司起诉,要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本来是一个大胆的尝试,结果是法院不予以立案,而是剔除了机关为被告后,再立案审理,导致该机关在事故中的所作所为难以查清,责任难以追究。其实,让机关列入共同被告,试一试,未尝不可。因为很多案件客观上,就是因为机关渎职与其他民事主体过错共同造成的。其他韩国案件能带来启示,他山之石可以攻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