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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新网114日,韩国一家地方法院就世越号沉船事故幸存者对国家和船务公司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作出判决,判处国家和船务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向每名幸存者支付8000万韩元(约合人民币48.2万元)抚恤金。作出判决称,韩国海警与世越号所属船务公司——清海镇海运公司在事故初期应对不力,对幸存者造成巨大的精神打击。法院表示,海警与清海镇海运公司事发后没有采取及时让乘客撤离船体的措施,耽误幸存者的逃生时间,导致他们在逃生过程中遇到很大困难,且他们可能在船舱内长时间等待救援的过程中承受极度恐惧和痛苦。法院还称,幸存者和其家属至今仍蒙受创伤后应激障碍之痛。

 

这是韩国的法律,让国家(海警是行政机关职员)与民事主体(船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在法理上,因为海警的失职与船务公司的过失,两者的共同行为,导致对事故被害人共同侵权,故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相反,如果把国家责任,单独抽出来,让船务公司来承担民事责任,则既审理困难,而且也不公平。所以,这个国家赔偿责任的运用,既有效率又有效果。对我国的国家赔偿也是一个启发。目前,我国的国家赔偿责任,赔偿项目太偏狭了,而且必须是单独抽出来承担责任,而不能连带赔偿。譬如,杭州保姆大火案中,涉嫌机关责任,原告也是如韩国案件一样,一并把消防大队与物业公司起诉,要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本来是一个大胆的尝试,结果是法院不予以立案,而是剔除了机关为被告后,再立案审理,导致该机关在事故中的所作所为难以查清,责任难以追究。其实,让机关列入共同被告,试一试,未尝不可。因为很多案件客观上,就是因为机关渎职与其他民事主体过错共同造成的。其他韩国案件能带来启示,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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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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