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都市快报,台州市路桥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安乐死”案。死者冷某生前患有系统性红斑狼疮等疾病,又摔断了腿,生活不能自理,由其大女儿、大女婿照料。冷某逐渐产生厌世情绪,多次要求大女婿帮助购买老鼠药以自杀。2017年8月27日,大女婿帮买来了老鼠药,在冷某要求下,其丈夫将老鼠药递给了冷某,冷某当着丈夫、大女儿、大女婿的面将老鼠药服下。三人跪在床前恸哭,没有采取阻拦或救助措施。事后,三人被法院判故意杀人罪,但均缓刑。
赞成法院的这个判决。目前,我国没有安乐死的法律,故帮助安乐死是违法的,属于帮助别人自杀,涉嫌故意杀人罪,但是这是应病重死者的要求进行的,主观恶性小,故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之所以要处罚帮助安乐死,除了法律不许外,还要一个原因是防止道德风险,即防止有人借安乐死的名义行不法之事;另外传统的道德伦理,也不许安乐死,子女帮助父母自杀是不孝不肖。而如果真的要施行安乐死,除了有法律的规定,还要程序上的保障,即确保是真正的安乐死。本案考虑到,安乐死确实死者请求,且死者多病,是大女婿大女儿照料的,并无害人之心,故判缓刑,属于其情可悯其罪不可赦。案件也提醒社会化,安乐死是一个客观存在,社会包括法律要去正视面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