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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南方都市报, 20189月某晚,柳新在张家口市西联建材城在建材城院内看到一条棕色的狗,小狗跟着他一路到了朋友的店门口。柳新问朋友“是否为建材城里的狗”,朋友回复“不清楚,没见过”。柳新打算先捡回去,等明天看看附近有没有人丢狗,狗当晚寄养在哥哥家,但次日走失。狗主人许梅称,狗为比格犬,花费2万元购买。柳新提出赔钱或再买一条,协商未果。许梅以柳新犯盗窃罪报案。柳新进了看守所。家人着急,与狗主人再次协商,赔偿5万才愿写谅解书。目前已收五万,柳被取保候审。

 

该报道,亦是一面之词。当事人柳新的捡狗行为是民法上的无因管理,还是刑法上偷狗的盗窃犯,要看证据。如果证据模糊,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则疑罪从无,不予指控盗窃。生活有无尽的可能性,不能主观臆断。从报道来看,捡狗或盗狗的可能性都有。但是,为了取保候审,而赔偿一条狗五万,则是过分。案件没有查清,就赔偿五万(远超狗本身价值),反而使得案件更不明不白。如果当事人没有盗狗,岂非坐实“盗狗”之口实?如果当事人盗狗,岂非花钱买取保候审?是否盗窃,应以证据为准,而不能以是否赔偿为准。至于这种城下之盟的赔偿,本非真实意思,而有胁迫之嫌。所以,本案办案有疑,应当予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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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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