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1月22日,山东郓城的一“三好学生”小学生奖状上,竟然印有眼科广告(有地址、联系电话,敢情是叫小学生去那配眼镜?)。广告主“梁堤头眼科”表示,奖状不是他们发给学校的(废话,奖状当然不是眼科发的,但广告也不会无缘无故出现在奖状上的)。山东郓城县教育局基教科工作人员回应称,因奖状数量不够,老师找到12个“广告”奖状补发给学生(甚奇,广告奖状早已制作,随时待命),目前已就此事展开调查。
商家不能对学校学生做广告,是个常识,亦是法律规定。《《广告法》第39规定:“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但公益广告除外。”但是,学生一个巨大的消费市场,商家还是会想方设法打入广告,于是前有红领巾上印有“菏泽万达广场”,现有奖状上印“梁堤头眼科”。商家是唯利是图,而学校教师未把关,甚至串通,则是广告堂而皇之进入校园的关键。世风日下,教师亦难辞其咎。除了广告法对当事人依法处罚外,严肃师德师风更重要。另外,上述提到的两个广告进入校园,都发生在孔孟之乡山东,亦是一奇,今非昔比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