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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夜,关于上海某男性会所的消息刷屏。某男28岁生日收到富婆的礼物是28万现金,不逊于真爱,难怪有人感慨做牛做马不如做鸭。该会所的广告亦是高调,秀肌肉半裸男照片,似在吸引空虚女性目光。但实际上,此种服务,违背善良风俗,法律不许。

 

第一 是否涉嫌卖淫嫖娼?我国法律对卖淫嫖娼,没有下定义。通常的理解是男性去招失足女,卖是指女性。但实际上,执法部门的认定更为宽泛,卖者包括男性主体。譬如,2001年《公安部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规定,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对行为人应当依法处理。”——虽然这个规定过期了(因为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已经废除,目前已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但执法见解还会沿袭。故做鸡做鸭,都会被以卖淫嫖娼处罚。至于刑法上是否涉嫌卖淫,尚未判例,有待实践认定。

 

第二、已婚富婆赠送的礼物,会被其丈夫追回。现实生活中,男方送礼物给小三,原配出面起诉要求返回,法院都会支持,因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不得擅自处分,何况是赠给有悖社会道德的小三,故赠与行为被依法撤销,恢复原状。同样的法理,如果女方送礼物给面首,丈夫出面亦是可以要回。

 

第三、会所的经营范围。这种会所,提供聊天陪酒等等系列服务,然后收费,一般以公司的形式存在,但公司的经营范围,显然不可能包括这些,所以如果超过经营范围,做有悖道德的非法经营,是要被处罚的。其次,公司的做账与税务也是问题。故是一种打经营擦边球的行为,是经不起法律考验的,一旦引起社会注意,就会被依法取缔。

 

从社会学角度来看,则是一种饶有兴趣的社会现象,低俗的人性亦有市场,女性买欢,是否意味着女方经济实力增强,社会地位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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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867篇文章 21秒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 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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