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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看到一则奇案,有人骑小黄车不幸摔倒去世,而法院判决小黄车公司补偿15万。颇为不信,去裁判文书网查了,果有此案。案子是杭州市拱墅区法院判的,是(2017)浙0105民初11831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查明的事实是:2017725日下午,姚某于本区莫干山路与余杭塘路交叉口,通过支付宝扫码方式启用被告拜克公司投放的“ofo共享单车(以下简称小黄车)。骑行小黄车至莫干山路和石祥路交叉路口附近时,从小黄车上摔下倒地昏迷。路人报“120”后,姚某被送往医院救治,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医学死亡证明》记载姚鹏泽死因为:猝死、不详。公安机关法医对姚鹏泽尸体进行了尸表检验,检验结果为:死者头部、手部、颈部多处软组织挫伤,未发现明显致命外伤。

 

法院认为: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姚某的死亡与被告拜克公司之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也没有证据证明拜克公司对姚某的死亡有过错行为。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些损害的发生行为人虽无过错,但毕竟由其引起,如果严格按照无过错即无责任的原则处理,受害人就要自担损失,这不仅有失公平,也不利于和谐人际关系的建立,因此,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且,姚某作为拜克公司小黄车的使用人,客观上支持了拜克公司的经营活动,并使其获得了经营利益,故从公平责任原则考虑,应由拜克公司就姚某的死亡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这既是对亡者的一种告慰,也是对生者失去至亲的一种安慰。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及被告拜克公司的经济补偿能力等考虑,本院酌情确定由被告拜克公司给予原告经济补偿15万元。

 

读完判决书,深感法官同情心太过。这个不幸事件,固然值得同情,但是也不能归咎于被告。这个案件应该适用过错责任,因为姚某摔倒是自己过错,须自负其责。而不能适用公平责任,因为公平责任的前提是双方没有过错,而本案一方是有过错的,一方没有过错。故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亦是给人以吃大户之嫌疑。类似案件,自愿补偿是可以的,判决则是不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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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62篇文章 1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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