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厦门报道了一起判决生效的饮酒意外猝死案例。2017年10月,李先生与公司领导段先生,3名同事阿洪、阿兰、阿新到厦门,与吴先生会谈。当晚吴先生组织聚餐,李先生喝了白酒。大家把李先生带到房间睡觉,阿新则留下来继续喝酒。次日凌晨,住在同房间的阿洪发现李先生饮猝死。亲属认为,同饮酒的应承担赔偿责任,遂向海沧区法院提起诉讼。派出所的询问笔录证明:饭桌上没有相互劝酒,喝酒都是自愿。海沧区法院审理认为,李先生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5名被告在与李先生饮酒过程中均不存在过错。饮酒之后,吴先生将李先生等人送回酒店,已经尽到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但是,在李先生明显出现醉酒、失去自控能力的情况下,同行人员只是将其送回酒店房间睡觉,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未作出相应的安全护理和照顾消除危险,导致了死亡后果的发生。故段先生、阿洪和阿兰三人具有一定过错,酌定由三人承担10%的赔偿责任,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
这个案件,法院设定了酒友的新义务,即不仅要把醉者送回房间,还要“作出相应的安全护理和照顾消除危险”义务。换言之,酒友还要承担护士、医生角色,确保醉者酒后安全。此种判决,大悖常识,属于同情之判,而无法理。以常识论,大家酒后休息,自顾不暇,何以照顾他人?照顾义务,止于发现醉者情况不对,报打110或者120而已。要一个没有专业医学知识的同事去消除醉酒的病情,是一个不可能的任务。所以,是个强加义务的错误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