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8日,云南警方发布消息,公布《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裁量标准的指导意见》,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市民如有合理建议,可以于2月14日18时前,向云南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反映。
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于“赌资较大”(即处罚起点),云南拟规定为人均赌资200元,对于“情节严重”,拟规定为“人均赌资数额在2000元以上或者每注赌资在100元以上的”。《意见》还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亲属之间进行带有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但在公共场所内进行的,应当制止。《意见》指出,认定赌资数额,应当是有证据证明用以赌博的款物。认定时应综合考虑赌博方式、参赌人员陈述、现场用于下注的现金及筹码、现场查获的财物等,不能简单地把参赌人员随身携带的全部款物认定为赌资。
窃以为,云南的规定,还是人性化的。逢年过节,亲友之间,来点小麻将,属于娱乐行为,但不能以此为业,或者输赢数额较大,影响正常生活。所以明确赌资标准,有利于统一执法。至于赌资处罚标准,则各省市情况不一,要根据当地实际消费活动确定。另外赌博标准,也可以以输赢作为执法标准,譬如规定整场输赢超过一千的为违法活动,一千是指个人曾经的最大赢钱数字,或者个人曾经的最大输钱数字。输赢是赌博活动的核心,关乎赌性,最激发赌性。如果只论赌资,譬如人均赌资500元,但是赌了一夜,没有输赢,其社会危害性比输赢超过一千要小。赌资的计算,是处罚赌博违法犯罪的核心,亦要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