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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网友报料称,她在吉林一世外桃源温泉谷游玩时,被工作人员拍下泳装视频,并上传到网上,她本人对此毫不知情。上游新闻记者发现,在几个视频平台上,一个自我介绍为“吉林圣鑫温泉”的账号内,发布了数十条女性泳装视频,且大部分视频尺度大胆暴露。针对评论区“艳福不浅”的留言,视频发布者还回复“必须的”。
这家温泉可谓是挑逗式、挑衅式营销,挑逗的是情色,挑衅的是法律,吸引了大众眼球,亦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女游客难得在温泉一游,放松一下身体,没想到被偷拍,且被上传到网上,显然经营者已经侵犯游客的肖像权、隐私权。游客可以要求温泉经营者立即停止侵权,删除照片,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同时,将游客的火辣视频上传,明显有广告之意,亦是违反广告法。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其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按此,温泉经营者发布泄露个人隐私的广告,应被罚款20万以上。
只有监管部门把违法经营者罚的肉疼,经营者才不敢把消费者的大尺度暴露照片拿来作违法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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