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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2月10日,云南丽江9岁男童小鹏见杨先生的狗拴在树上,便用炮仗炸狗。受惊的狗拼命挣断狗绳,咬了小鹏一口。当天,杨先生陪小鹏去医院打了狂犬疫苗,支付了医疗费。刚出医院,小鹏妈妈便向杨先生要5万块精神损失费。她认为,杨先生没看好狗,付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无可厚非。但杨先生称,狗已经栓绳,是孩子惹狗在先,付医疗费已是出于人道主义。经调解,杨先生赔偿一万两千元给小鹏妈妈,并签署了后期引发疾病负全责的协议。
这个事情,狗主是没有责任的,拴住狗已经尽到义务。小孩只是嬉戏,有责任的是小孩的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导致事故发生。狗之所以咬了小孩,是被小孩炮仗惹恼,若无小孩扔炮仗,就没事故。
所以狗主没有侵权,反而小孩侵犯了狗在先,是非颠倒了。再看法律,《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法律规定的相当清晰,没有任何疑义。
狗主在法律上没责任,但是考虑到邻里关系,给予适当的人道主义补偿,也是允许的。不过要求其承担后期引发疾病的全部责任,则是过分了,恐怕亦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总而言之,没有按法律走的处理,既不公平,还有后遗症,付出没有价值,亦有悖社会风气,还是根据法律来处理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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