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福州新闻网,2月16日凌晨5时50分,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叶厦村一砖混结构民房发生倒塌。福州市和仓山区组织公安、消防、应急、医疗等相关部门全力开展抢救工作。截至14点,已发现被困人员17人。其中有15人已被救出并送往医院救治,1名为重伤员。目前,房主已被警方控制,现场救援工作仍在进行中。房屋倒塌原因正在调查。
这是正月里很悲痛的事件,也反映了当前农村住房质量堪忧。很多农村住房,都是当地没有资质的包工头带着泥瓦工施工建成,缺乏质量标准,验收亦是无明确标准。质量好坏,取决于包工头的技术与良心,监管是一个漏洞,需要补上。
就本案而言,如果民房是建筑公司施工的,则建筑公司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7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罪的主体是单位,如果私人建造的,则不涉嫌此罪,也不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该罪是业务过失,而农村造房不是职工生产、作业行为。房东自己造房后,房屋倒塌后造成伤亡的,也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因为该罪的行为与结果是近因(直接因果关系),而非间接因果关系。由上可知,根据罪刑法定原则,难以追究房东刑事责任。但就民事责任而言,房东难辞其咎,无论房屋是出卖、出租、还在自住,房东作为物权人,有义务保障房屋安全,如果发生倒塌事故,要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损失。如果此种房屋经验收合格,则验收单位亦失职,要承担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