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华商报报道,2月18日,陕西省汉中市一年轻女子乘坐公交时发现手机丢了,报警后警察没有找到手机,因怀疑小偷在车上,女子便对40多名乘客挨个“搜身”查找,结果仍未找到,还导致公交延误40多分钟。据乘坐该公交的乘客说,车上乘客为自证清白,几乎所有人都让她搜了,但也有人抱怨。最后还是没找到手机,该女子就对我们说“不好意思,耽误大家时间了”。
这个搜身是违法的,是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犯。虽然乘客没有反抗(亦是一盘散沙),但是失主也没有权力搜身,就算警方搜身,也要是在紧急情况下,否则要持搜查证搜身,何况公民搜身。有律师接受采访时说,乘客是“自愿”的,故不违法。此论不当。果真是“自愿”的吗,公民没有自证清白的义务。依照常识,几人自愿?本案是警方在现场下的“自愿”,怎可以说是真实意思表示?更重要是,把原来警方的侦查职责丢了,让民间自查,变相让渡搜查权,亦是无法律依据。正确的破案方法是,调取监控、询问证人,让乘客自愿出来作证。而不能为了破案,侵犯这么多人的公民权利。在个案与尊重公民权利之间,要遵循程序公正。宁愿破不了案,也不违法办案。否则,即使破了案,也是违法取证,也是开了一个恶例,以后在大街上公民随时可能被公民搜查,岂不天下大乱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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