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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滴滴顺风车司机刘振华杀害空姐李明珠案,有了新进展。2019年2月,郑州市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刘某军、宋某某(凶手父母),在继承其子刘振华遗产范围内,赔偿原告李某某、董某(被害人父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损失62.668986万。对于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因嘀嘀运营方已经补偿给原告10万,法院认为该补偿款有精神慰藉的性质,故对精神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最大的亮点是,法院支持了刑事被害人的死亡赔偿金。可惜,这只是特殊的个案,目前法院对刑事被害人的死亡赔偿金,还是普遍不支持。经常看到报道,故意杀人案的赔偿才寥寥几万,让人心寒。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因凶手刘振华畏罪自杀,刑事案件撤销,没有提起公诉,未进入刑事审判程序,故被害人家属提起的诉讼,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包括刑事审判后、提起的单独民事诉讼),而是一个单纯的民事诉讼,所适用的法律是《侵权责任法》、《继承法》、《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概言之,法院认为,本案虽然是刑事案件引发,但是鉴于被告人没有被刑事审判,故直接适用民法,支持死亡赔偿金。
假如凶手刘振华没有自杀,而被刑事审判,则法院将不支持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55条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即附带民事诉讼(包括刑审判后、提起的单独民事起诉)不支持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
由上可知,刑事被害人的赔偿,以是否经过刑事审判,而适用不同的赔偿标准(双重标准),显然是不对的。究其原因是,司法解释随意减去了死亡赔偿、伤残赔偿金。该条解释缺乏法律依据,也与民法相悖,亟需纠正。法律界呼吁废除该条解释已经多年,但无效果,而本案的判决,更昭示该解释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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