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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日,一则“南阳市公安局青华派出所王某某故意杀人案尸体打捞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引发关注。这则竞标公告发布在南阳市政府采购网站上,预算金额为67.7万元,工期:30天。网友对“尸体打捞竞标”以及“打捞费用需67.7万元”提出质疑,认为费用不透明。

 

为此,南阳市公安局表示,这个项目与一起刑事案件有关:1997119日,王某某(女1979年出生)因矛盾将受害人李某(9岁)带出学校后,李某于当天失踪,王某某逃至外省,至20188月被抓获。据供述,当天其将李某带至河边将其推入河中。青华分局遂以故意杀人罪对王某某提请逮捕,因李某的尸体未找到影响到案件的最终定性,检察院不予批捕。王某某指认的现场因时间久远地貌改变,只能确定大致位置。青华分局组织水利专家进行现场勘探,认为需要对五公里长度的河段伐树修路,降低河堤,筑坝改道,抽取深潭水,工程量较大,初步评估至少需60余万元。目前,该招标已经暂时中止,该案件在进一步调查取证当中。

 

窃以为,为了侦破一个重大涉嫌故意杀人的案件,去打捞尸体,寻找关键证据,花点打捞费是完全值得的。估计,以前也这么做过,只是没有公开招投标而已。而本此招投标之所以被质疑,是因为打捞的范围与费用,不合比例。一般而言,打捞尸体,雇请潜水员或者渔民,沿路搜索即可,费用不高。而本案的打捞,则似乎一个基建工程,要求打捞人有工程总承包资质,且又是“对五公里长度的河段伐树修路,降低河堤,筑坝改道,抽取深潭水”,给人的观感是,名为打捞,实为工程建设,是一个定向业务。所以,是有必要暂停招投标,等专家确定具体方位与水利勘察后,再行打捞为宜。换言之,刑事侦查中的尸体打捞,目的是单一的获取证据,而不可连带搞建设,那是会被认为浪费公帑。

尸体打捞招投标事件:寻找证据,要符合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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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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