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看到一个视频,在说一个有意思的案件:某日,一男一女在民政局离婚。次日,该女与另一男来民政局结婚。民政局工作人员看当事人眼熟,问之,得知来结婚登记的男子是女子公公,遂不予办理。女子不服,到法院起诉民政局不作为,被驳回。理由是,此种结婚违背公序良俗,民政局可不予登记。
此案,与其说是一个法律事件,不如说是社会事件。现实生活中,媳妇离婚,再与公公结婚,违反人伦,几乎没有,即使有,也不会闹上法庭,自曝隐私。所以是很小概论事件,可以忽略不计。但上述案件,在拆迁事件中则完全可能发生。当事人为了多分拆迁款,会设计先离婚,再结婚,然后离婚的计划。面对这样的设计,民政局就不干了,法院也支持民政局,这是潜规则。不过,既然走上法律程序,各方还是要装的一本正经,尤其是法院要找个驳回的理由。最终找到的理由是,婚姻法属于民法范畴,结婚除了遵守婚姻法外,还不能违背民法基本原则,草草下判。这个说理当然是站不住脚的。当事人去民政局结婚登记,能否登记,以婚姻法为准。就如本案,如果没有违反登记条例,就该准许,而不能对当事人进行道德审判,以是否违背伦理来作为结婚条件,那是以“礼”为法律依据了。至于法院的判决,亦是越权,一个行政审判案件中,何来适用民法的基本原则?只不过,勉强找个理由驳回而已。既然假结婚,就来个乱法律以治之也。若说善良风俗,那个老科学家的老夫少妻,够得上爷孙女配,是否也伤风败俗呢?噫,葫芦僧判葫芦案,何足道哉。
看案件,不能光看表面的,还要看里子,法律往往只是生活的外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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