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0
听报道
近日杭州西湖区发生一个很有意思的案子:杭州的周师傅用电瓶三轮车载着猪蹄,因为无证经营,三轮车被城管暂扣了,放在城管大院中。次日,等他交完罚款,再去取车的时候,发现少了13只猪蹄。警方查监控发现,夜里有两拨人骑着摩托车溜进城管大院,偷吃了猪蹄。经审讯,偷吃者说,他们从保安口中知道猪蹄被扣在城管大院,遂来偷吃,发现味道甚好,引来第二波来偷吃。偷吃者表示愿意赔偿给事主周师傅损失。考虑到猪蹄价值不大,又愿意赔偿,故警方在批评教育后,未予以处罚。
按,本案是因猪蹄太香引起,偷吃者属于盗窃行为,但以法律而言,城管亦是有保管责任。城管暂扣三轮车属于行政强制行为(就如扣押交通违章的机动车),根据《行政强制法》第26天规定:“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城管队被扣押的三轮车亦即车上物资有保管义务,如果毁损,要首先赔偿,再向第三人去追偿。本案,因第三人已经赔偿,则不能再向城管索赔。此案虽小,但法理犹在。执法要谨慎。
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