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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日,江苏响水的天嘉宜公司发生爆炸。截至3237时,事故已造成64人死亡,救治的伤员中危重21人、重伤73人。爆炸点出现一个直径约百米的大坑,原系固体废料仓库所在地。固体废料包括焦油、甲醇、对硝基甲苯、间硝基苯甲酸等易燃物。大坑东侧约50米,是天然气站所在地,已是废墟。厂区的三个储存着液态苯、甲醇的大院罐,均已烧毁,上半部分坍塌。这是一起非常严重的安全事故,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中。关于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分析如下:

 

第一、   刑事责任

1)天嘉宜公司及其责任人员,是主要责任主体。所可能涉嫌的罪名是:非法存储危险物质罪,此罪是单位犯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储存毒害性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此罪的“未经批准”,包括未去审批、审批未通过、以虚假材料骗取审批等情况。如果审批后经营的,则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即“违反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罪其实是重大责任事故的具体化,故不再起诉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此外,还要查查,是否有行贿行为,涉嫌行贿罪。

2)政府官员涉嫌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罪。本案玩忽职守明显,天嘉宜连续被查处、被通报、被罚款,但还是没有管住企业的违法经营,属于以罚代管,相关人员已经涉嫌渎职犯罪。如果还有受贿,滥用职权的,譬如行贿获取行政许可,则两罪并罚。

3)中介公司可能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化工企业的危险品经营资质获取,要安全评估报告。如果相关评估公司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重大过失提供失实材料,帮助骗取经营资质,则都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行政责任。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对天嘉宜公司违法经营的行政处罚,另一方面对渎职的政府官员的行政处分,从上到下,一追到底,有责任的都予以追责,以儆效尤。

 

第三、民事赔偿责任。这块赔偿的工作量巨大。化工厂爆炸造成人身损害与物损,属于侵权行为,应该全部予以赔偿。关于人身损害,要赔偿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目的尚在治疗中,可分批赔偿,先行垫付,等治疗结束,再多还少补结算。关于物损,譬如被毁损的其他公司厂房、民房以及门窗,要统计数据,评估后予以赔偿。天嘉宜公司是赔偿主体,如果股东出资不足、虚假出资或出资后抽回的,则股东也要在本应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赔偿不足的,则要政府救济,抚慰被害人家庭。当务之急是要采取措施控制住天嘉宜公司的资产、债权,防止逃债。

 

事故责任的追究,只是亡羊补牢,并不能挽回失去的生命、造成的身体伤害。痛定思痛,健全对化工企业的日常安全管理,汲取教训,预防下次事故,才是最根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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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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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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