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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日,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依法对陈宗祥、王清伟作出终止侦查的决定。本案基本情况是,2018414日,患者王某禹因患癌入住聊城市肿瘤医院,同年1110日因病去世。治疗期间,主任医师陈宗祥向患者女儿推荐未经批准的进口药卡博替尼。经陈医生的介绍,病人家属王清伟共将2卡博替尼转卖,获利784元。经查,未发现陈宗祥从中牟利,与药品销售人员也不存在利益关联,没有证据证明王某禹死亡与该药有直接关系。王清伟应患者女儿请求,转卖和帮助购买“卡博替尼”,并从中少量获利,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这个案件,警方属于知错即改,当初本就不该立案侦查医生的“销售假药罪”。试想,一个医生在病人家属的请求下,为挽救病人生命,帮忙推荐一款抗癌药,何错之有?并没有刑法上的社会危害性,不涉嫌任何犯罪行为。且其一、该药虽然未经批准进口,但是印度模仿美国的药物,如果成分一致,则还是真药。医药管理法把未经批准的进口药视为假药处理,只是行政违法,并不是实质上否认药性。其二、医生的推荐,是友善行为,并非销售牟利。所谓销售,是以此为业,进行牟利,但陈医生以及卖药的病人家属王伟清,都非以营利为目的,不符合刑法的销售假药构成要件。所以,本案终止侦查是正确的,并要为鲁莽的立案行为向医生道歉。同时,法律也应该适当修改,对于国外的常用的药物,未经批准进口的,扰乱市场,可以予以行政处罚,但是不宜认定为假药,那不符合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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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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