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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中国知识产权报微信公布了路虎起诉陆风两案判决详情,一是不正当竞争案,一是著作权纠纷案。前案判决勉强,后案判决基本正确。具体如下:

一、关于不正当纠纷案:路虎公司向朝阳法院起诉称, 路虎“揽胜极光”车型汽车采用了自身特有的下压式车顶、悬浮式车顶、上扬的特征线条、蚌壳式发动机盖、整车轮廓造型五大独特装潢设计。这些设计属于具有装饰作用的汽车整体和局部的外观构造,为形状构造类的商品装潢。江铃公司 “陆风X7”与“揽胜极光”车型在外观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并具有“揽胜极光”车型上述五大独特装潢设计,易使相关公众将两车型混淆,属于擅自使用有一定影响的装潢相同或近似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江铃公司辩称 “揽胜极光”车型在我国不属于“有一定影响的装潢”,该车的实用功能和美学价值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朝阳法院认为,涉案“揽胜极光”车型外观作为形状装潢,属于“有一定影响的装潢”。江铃公司的涉案行为已违反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构成了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相同或近似的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引起了市场混淆,遂判决江铃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捷豹路虎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150万元。

第二、关于著作权纠纷
路虎公司诉称,“揽胜极光”汽车外观在保留了路虎经典车辆设计特征的基础上,增加了自身特有的外观设计特点,其独创性特征主要包括下压式车顶、悬浮式车顶、上扬的特征线条、蚌壳式发动机盖、整车轮廓造型。上述五点设计均出于美学的考量而非功能性设计,该设计使“揽胜极光”汽车外观具有独创性、艺术性和审美意义,属于美术作品。
  
江铃公司辩称,根据“一物一权”原则,同一汽车外观只能是一个权利的客体,路虎公司的行为属于滥用诉权。著作权法未规定实用艺术品这一作品类型,实用艺术品获得保护的前提是其艺术性与实用性在物理及观念上均可分离,且需具有较高的审美意义和艺术性。而涉案汽车外观中的艺术性无法与实用性相分离,不属于美术作品。

朝阳法院认为,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实用艺术作品应至少包括如下要件:一是实用性与艺术性能够相互分离;二是具有独创性且该独创性判断标准至少应与美术作品一致。即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实用艺术作品,应指具有实际用途、实用性与艺术性能够相互分离、富有审美并具有较高艺术高度的艺术作品。(路虎)这些具体表达仍不足以达到美术作品独创性的最低要求,一般公众更多地将其视为工业产品而非艺术作品。因此不具有独创性,不属于美术作品,也不属于实用艺术作品。基于上述认定,路虎公司侵害其作品著作权的主张不能成立,判决驳回。

窃以为,不正当竞争案中把汽车外观认定为装潢,过于牵强。所谓装潢,装饰也,可有可无的锦上添花,而汽车外观显然是必须有的实用功能,故属于产品本身,不属于装潢。著作权案中,按照常识,美术作品是以审美欣赏为主的作品,汽车外观显然是实用为主的工业产品,故非美术作品。至于是否独创性,自由裁量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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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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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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