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
26日,发帖网友孙琳(化名)告诉北京青年报记者,孩子因为肺炎
3月
17日开始在北华大学附属医院的儿科住院部住院,
23日当晚,孩子输完第一瓶红霉素消炎药,在输第二瓶头孢消炎药时,护士发现输液管里有一根
2厘米的头发丝,随即换了输液管。
“已经输液第二瓶了,我觉得这个头发可能是第一瓶或者第二瓶药里的,也可能输液管里原来就有的,怕药品受污染了影响孩子身体。但跟药监局反映后,他们说确实是头发,也有可能是人为造成的。
”
据北华大学附属医院的答复意见显示,孙琳担心被头发污染的药水对儿子身体产生伤害,向医院索赔
100万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后称是气话,并非敲诈医院。卫计委接到医院汇报后,连同食药监等部门介入调查,但目前尚需要等鉴定结果。
本案,输液管里出现头发丝是事实,故从表面证据来看,医院已经对患者违约或者侵权,要承担赔偿责任。当然,赔偿的是实际损失,而不可能是患者家属提出的夸张的百万损失。实际损失也就是头发可能造成的传染后果。如果没有造成传染,那最好,只有赔偿耽搁治疗的损失以及精神损失。医院如果认为头发丝不是他们的责任,而可能是他人造成或者输液管本身带来的,则医院要承担举证责任。举证成功的,则第三方承担责任,同时医院检查不严也要承担相应责任。举证不成功的,则推定是医院责任。医院监控很多,查查一路上的监控,就可以发现事实。再根据事实,实事求是分配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