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媒体报道一个遗嘱继承案例。一家律所为见证一份代书遗嘱,遗嘱被认定无效,律所被当事人索赔损失(损失是本可继承份额与法定继承份额的差价)。收了6千元律师费,却赔偿118万。此案甚疑。
查该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2民终10369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瞿某生前未婚,无子女。2017年2月28日,瞿x禾委托上海xxx律师事务所订立代书遗嘱,言明:“在我百年后,将我拥有的上海市广灵一路广中一村XXX号XXX室房屋产权,给我的弟弟瞿x华和妹妹瞿x凤两个人继承,每人各继承一半”。翟某去世后, 瞿x凤、瞿x华起诉案外人瞿某1、瞿某2、瞿某3,要求执行遗嘱。结果该遗嘱被认定无效,理由是:“系争遗嘱并非代书人在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时的当场记录,而是代书人根据自己的记忆在事后整理的版本,整理过程中也没有遗嘱人口述时的谈话笔录、录音录像等资料可供参考,并不符合时空一致性的要求,无法证明遗嘱系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遗嘱应由遗嘱人签名确认,原告(瞿x凤、瞿x华)与证人均未提供遗嘱人立遗嘱时无法握笔的证据,故遗嘱人仅在遗嘱上捺印并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求,认定2017年2月28日瞿关禾的遗嘱无效”。最后,房屋(价值198万)由瞿x凤、瞿x华、瞿某2、瞿某1、瞿某3按份共有,各占20%产权份额。之后,当事人起诉律所要赔偿损失,即本应遗嘱继承100%的遗产,实际法定继承了40%,差额118.8万(即60%房产*198万)要律所承担。法院亦判决:上海xxx律师事务所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瞿x凤、瞿x华经济损失1,188,000元。
本案有重大逻辑错误。既然法院认定遗嘱无效,那么遗嘱中关于兄妹各半继承的意思表示也无效,但为何在认定损失时,又按照有效遗嘱的份额计算呢?自相矛盾。以差价计算损失是错误的。原本遗嘱继承的份额,只是兄妹意欲得到的继承份额而已,并非继承人的意思表示。其实,遗嘱无效,遗产还在,只是分给了别人,但并没有少去,而法院判决律所赔偿差价,等于把律所作为遗嘱的保证人了,而且是遗嘱无效,保证还有效(相当于多出了一份遗产),给了律所不可承受之重的责任。事实上,律所见证的代书遗嘱无效,造成的实际损失,差额是无法或难以计算的,法院应该根据所收的律师费等,酌情赔偿而已。所以,上述判决是大有问题,无法自圆其说。
另外,本案的代书遗嘱,虽然事后整理,但是不违背立遗嘱人的本意,也是可以的,不应该苛刻对待,即使是现场断断续续的笔录,最后也是要整理为文的。只是,立遗嘱人未签字也未合理说明,是一个硬伤。目前代书遗嘱的形式很重要,我看李敖自己写的自书遗嘱,有错别字,也改正并备注,使得遗嘱完整无歧义。律所代理见证遗嘱更要严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