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津酒厂与江小白公司的“江小白”商标之争,随着北京高院的终审判决,尘埃落定。最终确定江小白公司的第10325554号“江小白”商标无效。对此,江小白酒厂表示:公司已注册百余件“江小白”商标,依法可继续使用。“江小白”品牌及卡通形象,由我司创始人陶石泉先生原创,设计于2011年。除公司之外,无任何酒企持有“江小白”商标。绝不允许任何第三方实施涉嫌损害“江小白”品牌权利。4月3日晚,江津酒厂也发表声明称:“我司从2013年1月至今,一直在酒商品上对江小白品牌进行维权。至今近7年的维权之路虽然很艰难,但我司合法权益终究得到维护。还解释了江小白名称的由来:成都消费者爱喝“几江牌”江津白酒,私下称为“江白”。
按,本案商标无效的原因是,江小白公司曾是江津酒厂经销商,将江津酒厂实际在先使用江小白予以注册,属于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十五条所指“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故已注册的江小白商标无效。
江小白商标无效后,江津酒厂并不能当然取得该商标,只是江小白公司不能进行商标维权而已。江小白公司还可以继续使用江小白,譬如作为字号、商品装潢。那么问题来了,如果江津酒厂使用江小白品牌,江小白公司是否可以其侵犯字号、商品装潢为由,要求其停止侵权或停止不正当竞争呢?换言之,商标虽然无效,但是在无效期间使用所产生的无形资产,譬如字号、装潢,是否受法律保护。窃以为,江津酒厂与江小白酒厂的商标之争,还不能最终解决纠纷。除非司法认定,不当获取江小白商标是侵权行为,该商标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均不受法律保护,否则江小白公司还是可以继续使用江小白品牌,并以字号、装潢来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