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的处理,并不能因此结束。因为篡改研究生复试分数,而且造成了实际后果,相当于科举作弊,应该承担法律后果。在刑法上,这是一个想象竞合犯,即篡改计算机数据,涉嫌触犯刑法第286条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 可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将修改计算机参数或监测数据的,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修改研究生的成绩,远比修改环保监测数据来的严重,应予以追诉。同时,修改成绩,也是一个滥用职权行为,即院长滥用其职责,意图影响考试。故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滥用职权罪的竞合,择一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对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还可以是单位犯罪。此次院长涉案,是个人行为,还是单位行为,也要调查清楚,依法处理。
任何人须敬畏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