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公司的负责人,自大又任性,如土皇帝,把对员工的劳动管理,上升到生活管理,侵犯了员工的自由权,而且藐视劳动法,随意开除员工,要付出应有的代价。这些代价包括,要赔偿阳阳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工作7个月要赔偿2个月工资),未签劳动合同还要支付双倍工资(再付6个月工资),未交的社保要补足等。作为公司的管理层,要摆正与劳动者的关系,双方是劳动合作关系,而不是人身隶属的地主与佃农关系,管理的职权限于劳动范围,员工的私人生活非其所问。公司的集体活动,要尊重员工的选择权。公司的凝聚力来自员工内心的认同,而不是动辄开除的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