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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日,湖南长沙,一家食品公司的员工阳阳,收到公司“一名同事结婚所有员工必须去聚餐”的通知。阳阳随即给同事转了200元礼金。因在路上,没去参加聚会,第二天却被开除。负责人对她说:到一个地方要讲一个地方的规矩,我们是一个团体 。另外,阳阳入职7个月,仍未签劳动合同。

 

这个公司的负责人,自大又任性,如土皇帝,把对员工的劳动管理,上升到生活管理,侵犯了员工的自由权,而且藐视劳动法,随意开除员工,要付出应有的代价。这些代价包括,要赔偿阳阳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工作7个月要赔偿2个月工资),未签劳动合同还要支付双倍工资(再付6个月工资),未交的社保要补足等。作为公司的管理层,要摆正与劳动者的关系,双方是劳动合作关系,而不是人身隶属的地主与佃农关系,管理的职权限于劳动范围,员工的私人生活非其所问。公司的集体活动,要尊重员工的选择权。公司的凝聚力来自员工内心的认同,而不是动辄开除的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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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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