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2018年5月12日18时左右,何先生驾车在上海某区十字路口等待红灯时,被该路段电子监控设备抓拍到有鸣喇叭。《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禁止在上海市外环线以内鸣喇叭。何先生因之悲罚款100元,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处罚决定。庭审中,何先生称自己当时并没有鸣喇叭,交警支队提供的照片不能证明鸣喇叭的行为,照片中自己车辆上的椭圆形印记系人为添加。交警支队则认为,照片中车辆上的椭圆形印记证明该车辆有声源,系由声呐定位系统抓拍后自动生成的,不存在人为添加的情形。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交警支队提供的电子监控设备拍摄的照片与告知书相互印证,可以证明何先生实施鸣喇叭的违法行为,处罚决定的主要证据充分,故驳回原告的诉请。
现在上海抓违章的电子设备,是很先进,就如本案,声呐定位系统能从车丛中,找出鸣喇叭的汽车,一清二楚。换言之,对人而言,喇叭是无线电,看不到,摸不着,但是对于声呐设备而言,哪里鸣喇叭,有如眼睛看到。电子设备先进,是能逮住很多违章者。不过,在法律上,要证明是该电子设备逮住鸣喇叭的 ,还是一系列复杂的论证的。理由很简单,万一电子设备出错呢,当事人岂非冤枉了吗?所以,还是要有一个救济措施。
本案行政诉讼的意义,本来可以法律方式来阐明抓喇叭的原理,譬如声呐设备定位的原理,电子抓拍的原始数据与非原始数据的区别在哪?是否需要鉴定,能否鉴定得出等。如此,让当事人赢得明白,输的服气,同时增加守法意识。但是从报道来看,法院只是简单地以照片与处罚告知书相印证,来证明鸣喇叭的事实,论述不足。告知书的签字,属于当事人履行被处罚程序,与是否实际鸣喇叭事实行为,还是有距离的,不能推定就鸣喇叭了,否则任何行政案件,只要当事人签字,就不需要调查事实了?在法律上,当事人的自认,是否采信,还是要具体情况的。刑事案件中被刑讯逼供的自认多了,最后还是要综合证据,结合常识判断而定。
另外,这个电子设备能区别出喇叭与车内音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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