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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钱江晚报,近日杭州桐庐法院判决了一起替人炒股亏损而引发的民间委托理财案:赵女士将资金账户委托给王先生进行操作,口头约定炒股无论盈亏,各承担一半,但未签订书面委托理财协议,关于具体的委托期限、双方权利义务等均无明确的书面合同。短短几个月,赵女士投入的50万,只剩23万,亏损27万,而王先生不愿意承担亏损的一半,于是赵女士起诉到法院。法院认为,原告向被告提供账户及密码,并汇入相应的资金,由被告负责该账户内的股票买入卖出操作,事实上已代为炒股,已形成事实上的民间委托理财合同关系。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法院认定委托炒股期间的损失由原告赵女士承担70%的责任,被告王先生承担30%的责任。判决王先生赔偿赵女士委托理财损失8万余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股市行情好的时候,委托炒股的很多。有的是口头约定分成,有的是书面协议,签订理财合同、资产管理合同等。一般约定盈亏的分成比例、承担损失比例,也有约定保底条款。对于此类合同的效力,最高法院没有做出明确的司法解释。就实际案例而言,查网上案例,北方判决理财合同无效的多,南方判决无效、有效的都有。总的情况,判法与理由不统一。
窃以为,合同效力要区别对待为宜。替人炒股,情况不一。如果是民间亲朋好友操作,未尝不可。如果是商业性的金融机构拉户头、搞证券交易,扰乱秩序,则应禁止。《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这条是针对证券公司的,规定经营证券的公司资质,不应视为禁止民间委托。而且事实上偶尔的民间委托,譬如刚好开户人不在而委托亲人操作,是不可避免的。
就本案而言,虽然报道没有提及合同的效力,但是结果是根据过错来分担损失,显然是认定合同无效(如果认定有效,该是承担违约责任,而是损失分担)。所适用的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58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的损失分担比例是委托人与受托人七三开,估计考虑到整个股市的走向,下跌不可避免。否则,在委托炒股合同中,委托人在资源与信息中处于弱势,应该负次要责任,受托人实际操作判断失误,应该负主要责任。
建议最高法院尽快对委托炒股(理财合同)效力,出台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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