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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48日,湖南益阳一男子送4岁女儿去幼儿园途中,接了个电话后忘记送孩子的事。锁上车门,自己下车,把小孩单独留在车内。当日温度又高,小孩滞留车内几个小时,窒息而亡。事后,家长质疑幼儿园未通知孩子没到校(如果早点通知,他会早点早点发现,避免死亡事故)。410日,赫山区教育局称,公安机关已定性责任在家长,幼儿园给予3.2万救助款。

 

本案的悲剧,家长太粗心了,竟然忘记小孩还在车上,其咎难辞。监护人严重失职,导致被监护人死亡,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但他怪罪于幼儿园。如果只是情绪发作可以理解。彼时如果幼儿园发现小孩没有到校,通知家长,可以早点发现小孩被留在车上,从而避免死亡事故。但在刑法的因果关系上,幼儿园的通知与否,对死亡是没有因果关系。不能把小孩的生命安全,寄托于学校的通知与否。小孩死亡的近因,是父亲的疏忽。社会总是有一种逻辑,即死者为大,归咎他人,而不明是非,最终没有总结教训,错误一再发生。譬如监护人失职造成小孩死亡事件,年年有报道,但因为父母也是被害人,大都不了了之。却不知,没有失职,何来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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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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