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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无主房收归国有事件:该修改继承法

 

深圳罗湖区村民蔡某无子女,年老后投奔侄女,由侄女为他养老送终。蔡某名下有一套回迁房,该回迁房在其去世后才建成安置。侄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配该房产。因蔡某某侄女对蔡某某生前尽了扶助义务,并办理丧葬事宜,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侄女获得回迁房30%的房产份额,剩余70%的房产份额无主。经深圳司法局法律顾问室代理提出认定无主财产申请、罗湖区人民法院刊登公告,在公告期限一年之后,该房产份额仍然无人认领, 2019年2月20日,罗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律顾问室代理深圳市政府出庭,法院一审终审判定涉案房产70%份额归国家所有。

本案判决,有悖常识,引发热议。房屋被收归国有,有与民争利之嫌,且这是死者生前的意思吗?类似案件,还不少,譬如农村的五保户,死后的房屋也是归于集体。法律依据是《继承法》第三十二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然而,这些老人真的是没有亲戚吗?不是,有远房亲戚的,譬如本案的侄女。但是根据《继承法》,继承人只能是“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不包括远房亲戚。本案侄女分得30%房产,是因抚养之故,即《继承法》规定的“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而非继承所得。

也有人说,死者生前该立个遗嘱,就可以解决了。但是《继承法》的遗嘱具有严格的形式要件,代书遗嘱一般要请专业人士帮忙,并不方便。而口头遗嘱,也是要求严格“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所以,即使老人生前,多次表示过房屋处置,但是没有书面遗嘱,以及口头遗嘱无效,也不能分给指定的人,还是要被收归国有,甚为可惜。

所以,这件事总结的经验与教训是,第一要修改继承法,扩大继承法的主体,容纳更多的亲戚来继承,譬如独生子女家庭,这个情况更为突出。第二对于继承的口头遗嘱,要探寻真意,如有证据证明有真实处分意思,但是又没有形式有效遗嘱的,可以根据真实意思处置。第三对于公民财产,除非有捐赠给国家的意思,尽量不要随便收归国有。这个不符合常识,因为还是有亲朋好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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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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