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法院网刊登了一篇奇文“区别对待醉驾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必然要求” 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1105/21/451966.shtml。该文把区别对待醉驾与社会管理创新联系起来,此一奇也。作者的单位是最高人民法院,却署名“卫星”,此二奇也。“精彩“论证醉驾不一定入刑,此三奇也。
该文说:“不考虑实践中的具体情形而强调酒驾一律入罪,就走向了极端,不能兼顾刑法的社会保护和自由保障的两大价值。因为,实践中的情况是纷繁复杂的,有的是在车流人流密集的交通干道醉驾,有的是在人车稀少的非主干道醉驾;有的是主动醉驾,屡教屡犯,有的是因酒后找不到代驾而醉驾,案发后追悔莫及;有的是长时间长距离醉驾,有的是只醉驾几百米甚至几十米。不正视这些区别,不科学确定罪与非罪的界限,一律以犯罪论处,就过度使用了刑罚这一最严厉的司法资源,使危险驾驶罪的适用违背社会管理创新的根本宗旨。”
根据该文,醉驾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不入刑,譬如“在人车稀少的非主干道醉驾,因酒后找不到代驾而醉驾,只醉驾几百米甚至几十米”。呜呼,醉驾是行为犯,惩罚的是醉驾这个危险行为,只要是醉驾,就可能把油门当刹车,就会威胁公共安全和自身安全,因此严惩该醉驾以防患未然。而该文把“行为犯”视为“结果犯”,只要不出事,醉驾就可不入刑,乃曲解法律也,事实上,如果醉驾出事,涉嫌的该是交通肇事罪或危害公共安全罪了。其次,法律已经区分了酒驶和醉驾,根据危险的程度(即情节)确认了醉驾犯罪,怎么可再次以情节来脱罪呢?
该文又说:“在可以不用刑罚的时候,采取行政处罚;在必须动用刑罚的时候,施予刑事制裁,综合采用多种处罚方法,注意刑罚与行政处罚的衔接,构建宽严有度、力度得当的处罚体系,是有效遏制醉驾的需要,也是遵循社会管理创新体系性、系统性要求的需要。”呜呼,法律规定醉驾入刑,与酒驾治安处罚,已经形成处罚阶梯,应该严肃执法才是,又还要构造什么新的处罚体系?且,以司法越位立法,又置立法于何地?法律的根基将被动摇也。
该文最后说:“长期以来,过分扩大刑法调整范围的家长主义刑法观、过分迷信刑法功能的万能主义刑法观,在我国社会大有市场。强调“醉驾一律入罪”的观点,就是这两种观念的典型表现。不分情形的“一刀切”,走极端化路线,不仅与现实不符,与刑法原理相悖,而且有违社会管理创新的要求。”呜呼,鄙人才疏学浅,实在看不出醉驾入刑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因果关系。执行简单明确的醉驾法律,何错之有?!非要把醉驾开一个口子,才是不迷信刑法万能主义?什么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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