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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因受真维斯公司的捐赠,把第四教学楼改为“真维斯楼”,这是一个怎样的法律行为?从表面上看,是一个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即以建筑物命名为条件的公益捐赠。但实际上却带有广告性质,因为“真维斯”是一个商业品牌,具有营利性,不同于公益命名的纪念性,譬如邵逸夫楼。故“真维斯楼”是打擦边球的广告行为。
 
 以动机来分析,清华果然如此缺钱吗?缺到需要卖建筑物的命名来维持教学?非也。清华是首屈一指的大学,该要的钱,财政都会拨的,而在财政外的经营,是为牟利也。再说,真维斯的捐赠,非得要以真维斯命名吗?非也。如果以一个纪念性的命名,更有意义,譬如清华国学楼等,然而真维斯要的就是自己的名。于是两厢情愿,投桃报李,一场大学的建筑物命名被交易了。清华没有守住象牙塔的清高,步入市场经济,这才是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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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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