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市场监管总局就《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此规定甚好,是行政部门主动出手,将“被老板”的公民解套,还被冒用人清白。在行政法上,冒名登记,是一种欺诈行为,欺骗获得行政许可或行政确认,同时也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侵犯了被冒用人的姓名权。在刑法法理上,也是伪造行为,即伪造签名与私文件。
根据此规定,被冒用人亲自去市场监管局反映被冒用情况,即可启动撤销程序,比打行政诉讼去撤销的成本降低、效率提高。事实上,冒用登记,涉及到一大法律问题。撤销只是解决最急的一个问题,还有以被冒名人实施的公司行为的效力问题?被冒名转让的股权效力问题?被撤销后公司的主体是否还存在等一系列问题。
窃以为,冒名登记,伪造他人签名与名字,属于伪造私文书,应该定为犯罪行为。现行的刑法有伪造国家公文罪,但无伪造私文书罪,应该补充完善。幕后操纵冒名登记的以及冒名者,应该对冒名行为,承担一切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对于股权转让中,冒名登记,把他人股份转给第三人的,也要严惩。一般情况下,冒名转让无效,唯有特殊情况下转给善意第三人,方有效。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冒名签字转让股权,往往认定有效,失之过宽,岂非在鼓励冒名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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