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十堰的龚先生,开了一家养殖场,装修期间,为了方便木工干活,在网上买了两把射钉枪(第一把损坏了,又买一把),后被警方发现,射钉枪被收缴,其中一把被认定为枪支。房县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龚先生管制一年一个月。该案正在上诉中。
本案涉及两个法律问题,第一个问题,买射钉枪构不构成非法持枪罪。龚先生是为了装修需要买射钉枪,射钉枪确实也是装修所用。所以他主观上是没有犯意的,无论射钉枪属不属于枪支(即使经过鉴定,确认是枪支,龚先生也是一个认识错误),都不能客观归罪,定为犯罪行为。该案指控不能成立是无疑的。
第二个问题 就是对射钉枪的管制。射钉枪确实是有一定的杀伤力(事实上,各种装修工具也都可以成为武器,关键在于使用人而不是工具),如有必要,可以管制。但在管制之前,对使用者判刑,则是不教而诛,是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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