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上游新闻,2018年7月10日23时30分,广西桂林的陈定与儿子陈可,在禽蛋批发店装卸鸡蛋时,发现陌生人黄清躲藏在店中厕所里。陈定怀疑对方是小偷,双方发生抓扯。陈定一边擒拿和压制黄清,一边叫儿子陈可报警。警方到达现场后,发现黄清脉搏微弱;医护人员随后抵达,黄清已无生命体征。鉴定意见书显示“死者黄清符合胸腹部受到挤压及心脏病导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2019年2月28日,桂林市象山区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陈定提起公诉。死者家属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索赔81万元。案件目前正在审理中。
深更半夜在店里的厕所中,发现一个陌生人,认为是一个非盗即奸的贼,是很正常的认知与反应。店主与陌生人搏斗,是正当防卫,保护自己的家人以及财产安全,故除非是直接故意致人死亡(譬如在制服后或者制服中非要把人家打死),否则间接故意(放任制服动作可能造成的死亡后果)或者过失致人死亡(出于疏忽大意或者自信的过失)都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换言之,这种正当防卫没有过度,没有防卫过当。
就本案而言,在搏斗中致人能死亡,主观应该是间接故意。检察机关起诉时,已考虑到防卫情节,故降格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指控。但是这样中庸的起诉,还是不符合常识,并有悖于法理。不如彻底纠偏,作为正当防卫不予起诉。
作为被害人家属而言,可能会觉得,即使是小偷,也该依法处罚,不该在抓的过程中致其死亡。这种心情可以理解。但法律的立场是公正的,尤其是当时实施正当防卫的人,不可能想到对方是个病人,也不可能说先问问对方有没有病,再予以制服。所以,司法要符合常识,当一个普通人面对深更半夜的贼,与贼搏斗过程中不小心把人家打死了,就应该是一个无罪的正当防卫,没有超过防卫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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