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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同意离婚,法院有权判决不离婚吗?

最近有一个离婚案子的判决,引起热议。这个案子中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离婚,但法院判不许离婚。判决还得到不少赞同。对此,很纳闷。既然当事人都愿意离婚,那又何必到法院呢,到民政局办掉不就好了吗?而法院扮演的似乎是一个家长角色,而不是一个中立裁判者的角色。

看判决书节选:

“若遇到一些问题、发生几次争吵就轻易离婚,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任,更是对孩子的不负责任,本院不愿看到一对恩爱的年轻的夫妻劳燕分飞,更不忍看到一个嗷嗷待哺的幼儿失去父母。

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均同意调解,且被告离开法庭后又回来与原告自行调解,说明双方都有和好的意向,也说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真正破裂。

因此,原告孙某某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的诉请,在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情况下,依法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这个案子,法官介入很深。把婚姻破裂的标准,视为法官个人标准。并且根据自己的社会经验,认为这对小夫妻吵吵闹闹,还是有和好可能的,加上小孩子还小,需要一个健全的家庭,所以内心不愿意判他们离。但有没有想过,此时是站在一个家长式立场上,而不是理性冷静的法律立场。

事实上,婚姻是冷暖自知,如果他们不是吵得那么厉害,也不会到法院里来了,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强扭的瓜也不甜。他们之间的关系到底是怎样的,他们之间最清楚。如果他们都不想生活下去了,法院就不应该强力干预。如果他们还有缘分,还可能相处,还可能和好,那么他们离婚以后也可以复婚,而不必法官在离婚期间拔刀相助强扭一起。

而且从法律上来讲,如果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离婚,法官不同意他们离婚,那岂不是法官在主宰整个他们的婚姻吗?这个不是法官的职权,法官也没有这个职权。所以这样的判决是不可取的。法官只要提醒他们,离婚以后可能面临的责任与后果,那就到位了。

离不离婚那是缘分有没有尽。在以前,因为经济比较落后,家庭是一个经济共同体,双方离不开谁,在经济的压力下,被捆绑在一起。现在随着经济上的独立,个人之间越来越追求自由,离婚率也升高,但这种离婚,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现,也是独立自主的体现,并不可怕。社会需要考虑的是,离婚以后怎样照顾好小孩,把小孩子抚养好,而不是说要把一个想离婚的人一定要扭在一起。以后,在经济上不需要互相依赖时,双方更会追求精神、感情的需要,比如说三观合不合,那种婚姻才是稳定的成熟的,离婚率也会是自然降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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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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