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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甲醛空气污染案的判法

近日,有记者查询了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数起租客因室内空气质量问题起诉自如公司的案件中,退还房租、押金、服务费的诉请得到了法院支持,但一孕妇起诉胎儿不良引产赔偿,没有被支持,理由是“因未充分举证证明引产与租住房屋内甲醛和TVOC浓度超标间的因果关系”。关于房屋装修甲醛致病,尤其白血病的新闻时有报道,但是至今并没有确实的医学证据,病情是甲醛超标引起,所以这个因果关系的难题,到了法院,也成为难案。法官往往保守判法,不予支持,唯恐判错,担心万一不是甲醛造成的怎么办呢?还有前一段时间的奥迪车内空气污染案,情况也是大致如此。

该怎样处理这类疑难案件,在科学无法在一段时间(或者还有很长时间)证明因果关系时,法院就不能判吗?窃以为,法院可以根据常识、初步证据,推定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而予以判决。该逻辑是,其一甲醛超标是违约行为,亦是有害身体,毫无疑问。其二、消费者在甲醛超标的房屋了长期居住,必然受损,并且排除了是原有的自身疾病。其三、消费者的病情很有可能是甲醛等有害气体引起的,虽然没有确实证据,但是可能性很大,而且即使不是甲醛等引起的,甲醛的超标也会加重病情,所以还是有一定因果关系、其四、鉴于因果关系的推定尚未得到科学或医学的有力印证,故赔偿可以酌情数额,而不是全额赔偿。综上,法院可以根据高度可能性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即使以后证明甲醛并非元凶,亦是帮凶,判决是立得住脚。另外,作为原告,个案很能证明因果关系,可以收集更多案例,以大数据的概率来分析,此种空气污染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包括具体的病情,能侧面说明因果关系,也为以后的医学解决提供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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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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