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期间,南京火车站、淄博火车站,都发生持票旅客无法上火车的情况。原来,火车上有很多“买短乘长”的旅客,未在预定的火车站下车,导致列车超载,有票的也无法上车,扰乱了乘车秩序。买短乘长,本来是一个小概率事件,让旅客先上车、后补票以及给临时改变行程的旅客,提供方便。平常补票的人数少,也不会超载。但是,在节日期间,这个买短乘长的权利,被滥用了,异化为上车权,大量的集体买短乘长行为,扰乱了正常秩序,也说明了买短乘长的制度有漏洞,需要填补。
窃以为,为了防止一些乘客滥用买短乘长的权利,铁路部门可以新规定如下:其一,规定在法定假期内,譬如五一、十一期间,不允许买短乘长,违者将被强制下车。或者其二,对所有的买短乘长者,加收费用,以作为可能影响铁路秩序的惩罚金,即对补票部分,加倍收费。实际上,旅客与铁路公司是客运合同关系,履行合同时,起点与终点本来就该是明确的,如果中途变更下车站,属于履约变更,此种变更,可能会影响第三方的权益,会产生损失,故予以补偿,法律上是可以的。同时,对于持票不能上火车的乘客,铁路公司也是违约行为,除了全额退票,还应该支付一定比例的违约金。既然乘客退款都要收取退票费,铁路公司主动撤票,当然也要支付一定的撤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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