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合肥律协发布律师代理涉黑涉恶案件风险提示,并列出五个案例如下:
案例一:律师许某在案件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后向嫌疑人家属、其他律师透露案情,嫌疑人家属毁灭了部分证据,查实后,市律师协会给予律师许某中止会员权利6个月的行业处分,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律师许某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律师王某在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违反监管场所规定私自带出若干份委托书,被嫌疑人家属用转移财产。查实后,市律师协会给予律师王某中止会员权利6个月的行业处分,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律师王某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律师李某接受委托代理一起涉黑涉恶案件,在案件的审判阶段,李某擅自将案件部分信息上传至个人微博并对案件部分内容进行不实评论。查实后,市律师协会给予律师李某中止会员权利6个月的行业处分,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律师李某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律师杨某担任辩护人时,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对证人进行诱导,且放任犯罪嫌疑人亲属在调查取证前对证人进行诱导性谈话,后依据该证人证言向检察院出具法律意见书。查实后,市律师协会给予律师杨某中止会员权利6个月的行业处分,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律师李某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律师李某当年执业年度考核等次定为“不称职”。
案例五:律师程某在担任辩护人期间,以影响案件办理结果为目的,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会见检察官。查实后,市律师协会给予律师程某中止会员权利6个月的行业处分,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律师程某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按,律师为涉黑涉恶案件辩护时,须规范操作,保护自己,才能有效辩护。上述案例一中,律师会见后把案情透露给家属,是违规的。实践中最多的是,家属要看起诉意见书,要知晓证人,然后寻找证人。此时,律师不可以泄露证人名单,律师只能告诉家属当事人在看守所的生活情况,以及程序性问题,而不能把尚在侦查、审查起诉中的案情与家属商量。律师也控制不住家属,一旦失控,会妨害司法公正。案例二中,律师在办刑事案件中,附带民事授权,这个是可以的,因为律师既可以刑事辩护,又可以民事代理。一般情况下,签订民事文件,不违法,但是要避免所办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的利害牵连,就如本案指控的转移财产之类。案例三中,案子在审判阶段,起诉书之类可以公开,但评论要言之有据。案例四中又出现证人问题。其实,家属与律师都不能影响证人(公检法也应该如此),只能告知证人实事求是作证。案例五,在非工作场合会见检察官,没有必要,也不应该。有事,应该正当途径交流,否则说不清楚。律师办案要注重小结、细节。同时公检法也不应排斥、敌视律师,律师的参与辩护,是为了展现整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保障办案质量。正是因为有律师的辩护,才能发现办案单位的不足,从而使得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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