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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高铁检票员打死人:高铁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红星新闻报道,2019年2月11日,56岁的邓大楣在海南西线高铁尖峰站送人,因进站问题与检票员裴某发生争执,被裴某殴打昏迷,后死亡。《鉴定意见书通知书》表明“邓某楣死因符合在慢性肾炎及肾衰竭的基础上,因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发作致循环、呼吸衰竭死亡;发生纠纷及殴打可诱发其冠心病急性发作”。5月15日,裴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之前“高铁站说他们没有责任,是裴某璟的个人行为”。后粤海铁路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负责人称,故意伤害一案已移送司法机关,其对死者家属表示同情和歉意,同时,尊重司法机关的调查结论和法院判决结果;法院作出判决后,公司该承担的责任绝不推卸,该赔偿多少赔偿多少。

本案,关于刑事责任,裴某殴打邓大楣,是故意伤害行为,加上被害人身体状况不佳,导致死亡,已经涉嫌故意伤害罪,将被判刑,并且附带民事赔偿。刑法第234条规定:“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按此,殴打致人死亡的,将被处十年以上徒刑。

关于民事责任,裴某与高铁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裴某要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自不必说。又因为裴某殴打,是在执行职务中发生,利益归属于高铁公司,故高铁公司也要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是,最高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8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或有人疑问,检票员的职务是检票,并非打人,高铁公司也是禁止员工打人的,故打人是个人行为,并非职务行为,公司不应该承担责任。确实,打人不是职务行为,现实中也没有一个工作岗位是打人的,但因是在执行职务中发生,而不是为了个人利益发生,故公司还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司法解释也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故员工打人,公司连带赔偿是有法可依的。

目前,最大的问题是,即使判决赔偿,赔偿也很少,不过几万元。因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是不包括死亡赔偿金的,只包括丧葬费、医疗费之类。换言之,附带民事的赔偿范围比一般民事赔偿范围大大缩小,只赔偿物质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以及死亡赔偿、伤残赔偿金,所以死一人,赔偿只有几万元。此种赔偿,违反常识,也与民法相悖。建议最高法院早日修改规定,使得附带民事赔偿与普通民事赔偿一致,保持法律的统一性。明乎此,就可以知道高铁公司的底气了,从不赔,到判多少赔多少,是因为知道赔不了多少的,呜呼哀哉。

附: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最高法院关于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 第一百五十五条 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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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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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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