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流传一段视频:一个白发老人躺在床上,盖着被子,护工三次用长长的带子把老人的床面绑上(或是为了防止老人翻身、起床摔跤?但被绑住,限制了人身自由,起都起不来)。老人不愿意,两次把带子松开,并藏起来。第三次被绑上,老人挣扎两个小时之后就去世了。第一次两个护工捆绑时,敬老院副院长在场。第二次、第三次一个护工捆绑时,老人在抓绳子反抗。因年老无力,不得不就范。之后,愤懑中离世。
媒体报道如下:4月7日下午,八旬老人胡兰如与女儿一起,到江西南昌市青山湖区“九九颐家康养中心”看望102岁的母亲高仔,老人健康状态无异常。但当晚却接到养老院通知“老人走了!”事后,查看监控画面显示,老人去世当天17时、19时和20时三个时间点,护工三次来到老人床边,将老人“绑”在床上,老人挣扎直到去世。家属立即向青山湖区湖坊派出所报案,被告知老人遗体已火化,无法立案。
本案,敬老院以及副院长、两护工明显已经涉嫌虐待被看护人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应赔偿家属相关损失。将一个百岁老人三次绑在床上,两次被老人解开,还继续捆绑,严重伤害了老人身心,与老人的当晚去世有相当因果关系。虽然,这个捆绑是轻微暴力,没有直接绑住老人手脚,但对象是老弱的百岁老人,毫无反抗能力,床面被绑住,翻身困难、又不能起床,形同被拘禁,亦是情节恶劣。老人到敬老院来,交钱付费,是寻求呵护,结果却是被当贼一样虐待,可怜之至。老人遗体虽被火化,监控证据还在,本案可以也应该刑事立案,有无遗体不影响定性(当然,有争议时,最好保留遗体作尸检)。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规定的“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是指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行为。犯该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案涉嫌的是单位犯罪,因为护工的看护,是职务行为,而捆绑时候副院长也在场,属于单位意志,故应对该敬老院以及副院长、两个护工,予以刑事立案侦查,告慰百岁老人地下之灵。
尊老敬老,人之常情,何况是有合同义务的看护,但一些敬老院职业道德堪忧,看来老人的监控视频要直接连入家属的手机,随时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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