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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则来宾市监委消息: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覃宗安因涉嫌严重违法,目前正接受来宾市监委监察调查。广西万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谢军因涉嫌严重违法,目前正接受来宾市监委监察调查。

 

一般而言,监察对象是公职人员,律师是自由职业者,相当于平民百姓,何故被监察?查《监察法》第15条:“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故律师并非被监察对象。但监察法第32条规定:“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换言之,对于涉嫌行贿或共同职务犯罪的非公职人员,亦是可以被留置,被调查。但问题是,被留置,被调查,并不等于被监察。且监察法第45条对于监察后的结果,也没有提及对非公职人员处置。所以,现有的监察法规定有空白之处,对于涉嫌非公职人员的共犯,并无规定。

 

实际上,被监察对象,一般是身份犯,即有公职身份的违法犯罪,而没有身份的普通公民,参与违法犯罪,属于共犯,此时为提高监察效率,可以并案调查,但不宜称为“监察”,而是被“调查”。否则,会误会监察对象扩大化到普通公民,此非立法本意也。

 

综上,律师不是公职人员,不是监察对象,但是如果与公职人员共同违法犯罪,可以被调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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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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