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柳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span>关于对车窗抛物、车轮带泥、车辆滴撒漏不文明行为举报奖励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对市民举报“车窗抛物”行为,核实后每条奖励100元。叶先生在2017年至2018年期间,提供了车窗抛物、车轮带泥、车辆滴撒漏等不文明行为视频1955条,请求奖励19万余元。城管认为,这些视频线索中,符合条件的只有941条。对部分视频线索,仅同意按每天100元予以奖励。叶先生认为,《实施办法》是悬赏广告,但城管部门未执行,违反了《民法总则》规定的公平原则。于是,将城管部门诉至城中区法院。之后,法院认为不属于民事诉讼,驳回起诉。
本案,城管部门缺乏契约精神,亦是无商鞅立木的气魄。文件是自己发的,最终又去毁约,何以被信?如果奖励不起,就不该发文,或者至少本次奖励后,再去修改,规定悬赏封顶不迟。不过,在法律上,叶先生的民事诉讼,是有问题。城管作为行政机关发的悬赏公告,费用是行政机关列支的,是一种行政行为(也可以视为行政合同要约)。行政悬赏类似民事悬赏,但主体不同,在管辖上属于行政诉讼。现有的行政诉讼法,虽然对行政悬赏没有针对性规定的,但完全可以参照民事悬赏来审判,予以兑现奖励。否则的话,类似的公安机关追查嫌犯、逃犯的悬赏公告置于何地?所以本案,叶先生可以行政诉讼方式,主张权利。唯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不长,就如本案起诉期限是一年(作出行政行为未告知期限的,从知道或者应当自动行政行为内容之日算,即从被拒绝起之日起算),过期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