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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也可以作为民事被告。以前最高法院就因邻里纠纷被告过,还输了,那是郑天翔担任院长时的事。最近,则有河南高院当了被告,为此河南高院还写了有板有眼的答辩状,以示对法律的尊重。
1992年6月10日,朱晓娟1岁的孩子被保姆何小平偷走,寻觅无着。3年后,经河南省高院鉴定,被拐儿童“盼盼”与朱晓娟夫妇“具有生物学亲子关系”。2017年保姆自首,交代偷走小孩刘金心的经过。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朱晓娟与刘金心“符合双亲遗传关系”。于是,朱晓娟在重庆渝中区法院,起诉河南高院,索赔295万元,(其中经济损失195万元,精神损失100万元)。对于何小平,朱晓娟称,刘金心不愿追求其刑事责任,“毕竟是她的养母,就这么着吧”。何小平称,曾给朱晓娟道歉,“她要追究我的刑事责任就让追究,不追究也就算了。毕竟我们两个人一个儿子,就当走亲戚吧”。
面对起诉,河南高院提交《民事答辩状》称,通过原告诉状及查阅有关卷宗资料获知,1992年朱晓娟之子被何小平拐走;1995年,河南省兰考县公安局在打击拐卖妇女儿童专项行动中解救了一批被拐儿童,其中被取名为“许盼盼”的男孩疑似朱晓娟之子。兰考县公安局遂委托河南省高院进行亲子鉴定;依据当时的DNA指纹检测技术,河南省高院法医技术室作出“许盼盼”与朱晓娟具有亲权关系的意见;2018年,何小平主动向重庆警方投案,朱晓娟曾被拐走的儿子出现,经重新鉴定,朱晓娟与“许盼盼”亲权关系不成立。对以上情况,答辩人均予认可。
又称,DNA指纹检测技术于上世纪90年代进入我国,由于实验环节复杂、技术要求严格,特别是实验方法难以标准化等原因,该项技术存在局限性,“由于技术条件所限,答辩人1996年出具的案涉亲子关系鉴定结论错误。答辩人抱有对朱晓娟女士的深深歉意,秉持最大诚意在诉讼全过程继续与朱晓娟女士协商、和解;尊重、接受合法公正的裁决结果,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河南高院还提交了证据目录,包括两份证据,一份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院法医工作的通知,证明其设立技术室开展鉴定的依据。另一份是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供法医学类专业用)节选,证明DNA鉴定存在局限性。
按,这次河南高院的答辩,表现尚可,未有以高院自居的傲慢。对于事实亦是承认,还有歉意。对法律是尊重的,判多少会赔多少。还提供两份证据,证明其观点。以上说的是答辩优点。再说答辩的“缺点”,还是存在避重就轻:其一、DNA鉴定是比较准确的。这个错误鉴定是“过失”所为,还是为了忽悠原告的“故意”为之,应该全面披露。包括传唤法医等知情人,作为证人来作证。唯有如此,方能服人。其二、对于赔偿的金额以及计算方法,河南高院是很懂的,但偏不说同意赔偿数字,亦是不厚道。当然,此时河南高院是一个被告而已,在防御,维护其利益,从这个角度看,这个“缺点”也是可以理解的。不知河南高院请律师代理了否?如果没有,在法庭上还是会被原告律师拷问的。虽然,法官与律师都是法律人,但是一行有一行的规矩,不请律师,还是会吃亏,律师的代理作用不是其他法律人所能替代的。
就事论事,保姆偷走儿童,如果自养,涉嫌拐骗儿童罪,如果其间有拐卖行为,则又涉嫌拐卖儿童罪。但是刑事最长追诉时效为20年,本案案发已20多年,已过时效。本案发生于1992年,适用1979年的刑法。该法第77条规定“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所以,惟有当时被采取强制措施,才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现在的刑法(即1997刑法)第88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新增加了被害人控告一条,但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该条不适用本案。
就民事责任而言,保姆拐骗儿童,是民事侵权,应该赔偿,但也已过了20年最长诉讼时效。《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河南高院的亲子鉴定是在1996年1月15日出具,至今(2019年)已23年,亦已过了最长时效,除非作为特殊情况予以延长,否则河南高院不会被判承担赔偿责任。但河南高院未在答辩状中提及时效问题,估计是担心汹涌民意吧,故把皮球留给审判的重庆渝中区法院处理。以此而言,估计本案调解,适当赔偿的可能性最大,否则渝中区法院可能祭起超过时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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