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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2日,湖南武冈一名小学生家长将学校附近的一家小卖店砸了。据悉,砸店是因为其读小学三年级的小孩在小卖部赊帐近百元吃零食,临近暑假小孩没钱还,在家里偷钱被家长发现。目前,学生家长因损坏财物被拘留。
小孩子不良习惯的形成,有内因,有外因。内因,就是家庭教育不够,家长没有教好吃零食问题。子不教,父之过。外因,则是不良引诱。这个商家亦是无良,把小孩子作为生意对象。所以,家长迁怒商贩,但更要内省。至于砸损店铺,已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本案,杂货店老板也有过错,故处罚应酌情。家长本可采取警示公众的方法,告知不可给小学生赊账,更可取。
本案的一个法律问题是,小学生的赊账行为,是无效的。因为学生还小,也无偿还能力,不该把赊账这种商业交易用在小学生身上。《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赊账已经超过了小学生的认知与处理能力,家长不追认,即无效。
其次,《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所以,赊账在此有两个无效理由,第一个违反善良风俗,无效。第二个,家长没有追认赊账,无效。无效的后果是互相返还财产,鉴于零食已吃掉,赊账的钱还是付的,但利息或违约金之类的被取消。又,因赊账的主要过错是杂货店老板,零食的利润也不小,故赊账的金额可以打折支付,譬如七折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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