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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指性骚扰胜诉第一案,特指性骚扰成为独立案由后,法院判决认定构成性骚扰第一案。
2018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如下:“经研究,现就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增加两类案由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第一部分“人格权纠纷”的第三级案由“9 、一般人格权纠纷”项下增加一类第四级案由“ 1、平等就业权纠纷”;
二、在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的“348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之后增加一个第三级案由“348 之一、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
本通知自2019 年1 月1 日起施行。”——此通知,将性骚扰设立为独立案由,是一大步,对女生的性权益保障更为清晰化。随后,已起诉主持人朱军侵权的弦子,也去法院申请更改案由为“性骚扰”。该案目前在审理中,结果拭目以待。
据澎湃新闻报道,2019年6月11日,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对明星社工刘猛骚扰女社工案一审宣判。法院认定,刘猛在与刘丽单独相处时拥抱其不放,并在对方明确抗拒和反对之后仍然不放手,行为超出了一般性、礼节性交往的范畴,带有明显的性暗示,违背了刘丽意志,并对其造成了精神伤害,构成性骚扰,判令其在判决结果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刘丽当面以口头或书面方式赔礼道歉。法院驳回了刘丽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和雇主机构“一天公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请,认为刘猛的性骚扰行为系个人行为,“一天公益”并非该行为的共同侵权人,且刘丽与“一天公益”系基于劳动合同而产生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另案诉争。
本案是公开报道的、性骚扰成为独立案由的第一起胜诉案件,意义非凡。法院综合证据,认定性骚扰的事实,可圈可点。美中不足的是,未支持精神损失赔偿。既然有侵权,就应该有赔偿,赔偿金额可视具体的情节而定。
性骚扰案件最难的是证据,因为往往发生在私密空间,当事人又是一对一,加上精神紧张、惶恐,当时难以录音录像取证,事后又担心个人隐私泄露被非议,有种种顾虑,也未必会及时控告,所以取证甚难。其实,性骚扰最重要的证据是“反应证据”,即事后对性骚扰者的质询以及性骚扰者的回应,可以成为呈堂证供。当时,双方关系尚未彻底破裂,侵权者也心虚,故及时发问,一般会得到含糊笼统的道歉或者解释,从而作为指控证据。
就如上述案件,刘丽告诉澎湃新闻,第一次拥抱过后,被告并没有松手,进而搂住其腰部。使劲挣脱后,躲进房间将门反锁,并给被告发去短信,表示如果对方再继续,将会报警。之后,便无更严重的侵害行为发生。其次,在2018年7月27日、28日被告与女方的通话和微信聊天记录中均作出道歉表示。——这里被告有两次反应,第一次收到短息,停止继续侵害。第二次道歉,成为性骚扰的关健证据。当然,也会碰到性骚扰的惯犯,对于被害人的质询保持沉默,不予理睬,避免被取证,但既然是惯犯,则必有再犯之可能,故再造一次现场取证也不难。只要做了,总有痕迹,以智慧去取证,必能擒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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