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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7日上午,在江苏常州市晋陵路、劳动路路口附近发生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一辆黑色奔驰小客车,突然驶入同向非机动车道,撞了10辆电动车、2辆汽车,造成3人死亡,10人受伤。据了解,肇事车驾驶员徐某某,35岁,沭阳人,目前已被警方控制。徐某某是当地一汽修厂的工作人员,平时负责对维修车辆进行接送,事发时徐某某正是要将其驾驶的奔驰车送还给车主。据他老婆反映,当时他突然发生晕厥,然后口吐白沫,后来又口吐血沫。车上两人经过警方的调查,包括对夫妻两人进行的询问,车上两人并非发生争执或吵架,夫妻两人的感情还是比较好的,事发过程中,徐某某突发晕厥,然后车辆失控。
初步调查表明,这是一起驾驶员突然病发、操作失控导致的交通事故。此是,肇事驾驶员是否涉嫌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是一个意外事件,而不承担刑事责任?窃以为,驾驶带病驾驶,明知有病还开车,本来就是安全隐患,故病发导致操作失误,发生交通事故,原则上涉嫌交通肇事罪,但也有例外,即驾驶员也不知道病情。刑法上的意外事件,是指刑法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显然,驾驶员自己也不知道病情,第一次猝发时,算意外事件,如果知道病情或以前发病过,不能算意外。又因驾驶操作失误是过失行为,不是故意行为,故不涉危害公共安全罪。
在民事赔偿责任上,送修工的开车送回给客户,是职务行为,故送修工的雇主要程度赔偿责任。至于送修工有无赔偿责任,则要看送修工是否涉嫌犯罪,如果涉嫌交通事故罪的,则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没有构成犯罪的,则是雇主赔偿,事后雇主再向送修工追偿。
带病开车,害人害己,转眼之间,飞来横祸,造成十几个家庭破碎,何其悲痛,而体检又何其重要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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